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锦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共青城市甘露镇人民政府、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赣0482民初1119号
原告江西锦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兴公司)与被告共青城市甘露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甘露镇政府)、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众建设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赣048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被告三众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赣04民终446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9月13日立案受,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江斌、孙艺,被告三众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关辉、李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露镇政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58,380.68元,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承租人维修机器设备所支付的费用,系因供电电缆受损造成的,故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甘露镇政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判决如下:
根据以上证据认定,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锦兴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8年2月22日被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在破产清算期间,因部分机器设备的养护保管需要,管理人聘请修护人员保持机器设备的日常运行。2018年7月18日,共青城市行政审批局向被告甘露镇政府核发“共青城市甘露镇甘露花园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8月26日,被告甘露镇政府通过招标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三众建设公司施工。2018年10月6日,被告三众建设公司在项目确定的选址范围内施工过程中,将原告锦兴公司位于共青城市处专用供电高压线路挖断。经原告聘请的维护人员与被告甘露镇政府、被告三众建设公司协商,由被告三众建设公司对被挖断的电缆进行了维修,并于2018年10月12日修复完毕。2019年1月17日,原告管理人经债权人会议授权,将厂区及设备出租给案外人南昌凤凰纱业有限公司、江西锦恒纺织有限公司,两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对原告出租的受损设备电脑主板进行维修,支付了维修费用共计58380.68元。现因原、被告双方对维修费用的负担问题不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
驳回原告江西锦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江西锦兴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屹东 人民陪审员  王四龙 人民陪审员  吕良兴
书 记 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