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322民初555号 原告:**和,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999号金久大厦A座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50862406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木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清源东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50304264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和与被告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木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