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322民初555号
原告:**和,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999号金久大厦A座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50862406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木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清源东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50304264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和与被告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木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