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5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月24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深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0200910925864。
被告: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璜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50862406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9年1月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诉被告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44元,减半收取计11,17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