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民初924号
原告:韩伟龙,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利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顺,东营户口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陈庄商业街中心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306628903。
法定代表人:张永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纯磊,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街55号金融港A座8楼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00030793。
法定代表人:许孝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锡爱,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营黄河三角洲未利用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520698XE。
法定代表人:董江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山东景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伟龙与被告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黄河三角洲未利用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韩伟龙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伟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伟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伟龙负担。
审 判 员 岳玉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门彩凤
书 记 员 崔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