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民初524号 原告:***,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城乡水务局,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依法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城乡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2476元。经本院依法催收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