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民初524号
原告:***,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城乡水务局,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依法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城乡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2476元。经本院依法催收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