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304民初6009号
原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府前大街55号金融港A座8楼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000307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鉴于其与被告已达成调解,遂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8元,减半收取26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