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合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升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升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横蓬村837号,组织机构代码75721895-X。
法定代表人何火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合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25幢411室,组织机构代码55790871-0。
法定代表人王晓红。
浙江升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合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事仲裁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6)杭仲(萧)裁字第3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浙江升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609.51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5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合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提高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仲裁委员会(2016)杭仲(萧)裁字第31号裁决书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 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娄佳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