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6民初339号之一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10004982。
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金鼎凤凰城A座1022室。
法定代表人:马传生,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6755044770。
住所地:菏泽市单县园艺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周则群,总经理。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万元,并提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万元予以冻结;
二、上述第一项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春亭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