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8民初2462号 原告:***,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东明县,现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园艺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675504477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81600元及利息(以281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涉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22日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明中华苑项目部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第一条工程名称:山东东明县中华苑外墙粉刷找平、真石漆工程;第二条工作地点:东明县曙光路东段南华公园东临;第三条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第四条施工范围:外墙外立面及图纸涉及范围(3#5#6#);第五条施工工艺:基层处理薄抹+真石漆;第六条施工总面积预计5000平方米,其中基层处理抹灰、真石漆工艺面积约5000平方米,单价为人民币55元/平方米总计工程款约275000元,人民币大写金额约为贰拾柒万伍仟圆整。工程完工后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第九条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列约定分批向乙方预付和支付工程款。1、其他付款方式:乙方在真石漆完工后经甲方、监理方验收合格后上报工程量,甲方、监理方确认后甲方支付已完成工程造价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完成工程量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一年后无息付清。现该工程施工完毕经验收后,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原告出具中华苑工程欠款欠条一份,该欠条中约定,工程内容外墙真石漆包工包料,甲方(欠款人***)应支付乙方(施工方***)工程款费用贰拾捌万壹仟陆(大写)元,上述工程已于2022年12月5日完工。1)2023年3月3日前支付柒万(大写);2)2023年5月29日前支付柒万(大写);2023年7月29日前支付柒万(大写);2023年9月29日前支付柒万壹仟陆(大写)。附加:甲方承诺2023年9月29日前向乙方支付全部金额。如甲***支付的,按逾期未支付的金额2%计收每日违约金,直至甲方支付完成为止。现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已构成根本违约。 综上所述,二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22年10月22日与***签订的《施工合同》,虽然加盖有“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明中华苑项目专用章”字样,但该章为***所刻制,并不能代表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也是***与***个人签订,***本人认可,由此可见,***才是本案的合同相对方,***起诉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逯 鸣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