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卓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2财保119号 申请人:济南卓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阳光新路25号阳光100国际新城3号楼2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CDPMU8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艺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675504477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南城分公司,住所地:单县南城街道绿洲湾花园25号楼一单元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U8KYD0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济南卓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南城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并提供了其购买的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卓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卫生间隔断施工合同》、结算单等相关证据。申请人主张,2020年6月,被申请人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南城分公司承包单县希望小学宿舍楼、餐厅楼项目。2021年9月9日,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南城分公司与申请人济南卓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签署了《卫生间隔断施工合同》,将希望小学卫生间的隔断工程分包给了申请人。工程结束后,2023年2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装修工程款65975元,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南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结算人上签字。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南城分公司为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被申请人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现申请人济南卓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南城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济南卓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峰 书 记 员 *** 提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