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173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园艺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675504477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120511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3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此案需终结执行。法院应裁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723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