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龙阳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恒大时代财富中心2-2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N5HDD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园艺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675504477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龙阳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3诉前调书3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龙阳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0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龙阳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此案需终结执行。法院应裁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723诉前调书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