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

8595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6民初8595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经济开发区(爱普森药业东侧)。
法定代表人: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46元,由原告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虹
人民陪审员顾卫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