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

3591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3591号
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2249756L,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773228517X,住所地盐城市响水县经济开发区(爱普森药业东侧)。
法定代表人:辛**,总经理。
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元,由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肖丽容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