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7执异30号
申请人: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原江苏正兴电气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负责人:于海波,经理。
申请人: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正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响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坤,总经理。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军,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易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连云港市港圣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圣公司)与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以下简称习胜集团东港分公司)、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习胜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习胜集团东港分公司、习胜集团公司申请不予执行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连仲字第348号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习胜集团东港分公司、习胜集团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4)连仲字第348号裁决没有以事实为依据,责任认定不合理,裁决不公平。具体理由为:1、申请人在与港圣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港圣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完整的成套设备,已违约,给申请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2、断路器是本批产品的主要设备,如同汽车发动机,裁决书中认为“被申请人至今没有提出相关产品质量异议”,不合理。3、对裁决书认定沃尔玛工程终止为主要因素不成立,因为成套设备只要设备完整都可以调试、验收,与沃尔玛终止建设无关。4、对裁决书直接扣除港圣公司未安装的断路器进价的计算方法不合理。
被申请人港圣公司辩称,申请人提出的不予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该理由属于仲裁实体裁决的内容,不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2014年10月20日,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依据港圣公司与江苏正兴电气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以下简称正兴公司东港分公司)即习胜集团东港分公司之间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港圣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并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了(2014)连仲字第348号裁决。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4)连仲字第348号裁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为,2013年9月17日,港圣公司(出卖人)与正兴公司东港分公司(买受人)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港圣公司向正兴公司东港分公司提供进线辅柜等产品,总价129万元,及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正兴公司东港分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万元,港圣公司在规定时间**地点向正兴公司**港分公司交付了除**台断路器以外的合同标的物,7台断路器的涉案合同价格为231010.36元。正兴公司东港分公司购买的合同标的物是用于连云港沃尔玛东店内配电工程,但2013年10月之后,连云港沃尔玛东店终止建设。2014年3月31日,江苏正兴电气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6月16日,正兴公司东港分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4)连仲字第348号裁决的主要内容为,解除港圣公司与习胜集团公司东港分公司之间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习胜集团公司东港分公司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港圣公司支付货款858989.64元,习胜集团公司对习胜集团东港分公司的付款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另查明,申请人习胜集团东港分公司、习胜集团公司于2016年4月7日以与本案相同的理由向本院提出撤销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4)连仲字第348号裁决的申请,后在本院审查期间于5月10日撤回该申请,本院以(2016)苏07民特12号裁定,准予其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习胜集团东港分公司、习胜集团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不予执行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4)连仲字第348号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秀叶
审 判 员  林 龙
代理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雪竹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