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

响水县自来水公司与响水城市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1民初1185号
原告:响水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城幸福小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徐子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中,响水县春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响水城市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经济开发区珠江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社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经济开发区(爱普森药业东侧)。
法定代表人:辛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响水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城大桥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庆富,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响水县自来水公司诉被告响水城市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习某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响水县供电分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响水县自来水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响水县自来水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响水县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响水县自来水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丹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吉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