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

籟***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正兴电气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6460号之一
原告:江***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WCBKQ3W,住所地兴化市千垛镇顾赵村。
法定代表人:顾海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广尧,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正兴电气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62995193U,住所地兴化市海南镇过境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安。
被告: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历史名称:江苏正兴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773228517X,住所地响水县经济开发区(爱普森药业东侧)。
法定代表人:辛海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正兴电气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8元,由原告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明
人民陪审员 徐 奕
人民陪审员 邵国祥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葛 平
书 记 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