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民初1205号
原告:**,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韶山市。
被告: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联盟村一组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广云,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曾科,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被告:董胜坤,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原告**与被告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科、董胜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胜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胜坤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胜坤的起诉。
审 判 长 马湘辉
人民陪审员 周盛辉
人民陪审员 郑小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岑嘉欣
书 记 员 段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