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天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执恢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联盟村一组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胜,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天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158号盛大泽西城5栋1012、1013房。
法定代表人:潘海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湘0381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2年1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车辆、证券、网络存款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0月9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湘乡市××路××楼的不动产已于2020年11月16日在(2020)湘0381执保376号案中查封,期限为三年,均已抵押。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在前一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7月15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3,926,862.8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够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彦军
审判员  刘辉南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 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