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市华进物资有限公司与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1935号之一 原告:怀化市华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狮子岩村怀黔路1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6YAB2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2111296534。 被告: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联盟村一组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190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东环路顺天桥区教师新苑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L9DF2N。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市华进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华进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