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民终17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见田(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联盟村一组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宜家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街道**路136号华龙嘉园二期19栋1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宜家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各方当事人均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经各方当事人申请,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与案号为(2022)湘03民终1723号的上诉人丁铁与上诉人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宜家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二审期间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436.46元,上诉人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宜家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期间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606.52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 晴
审 判 员 黄在强
审 判 员 蔡日总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