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3民辖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石竹村第一村民组。
被告: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联盟村一组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湘潭宜家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九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与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宜家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
**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宜家美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9827097.42元,并自2020年12月2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湘乡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系该院一院领导的亲属,由该院审理可能会影响本案公正审理,为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审理,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特将本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原告**系该院一院领导的亲属,由该院审理可能会影响本案公正审理,为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审理,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为当事人的案件实行报告或指定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为了本案的公正审理,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对本案进行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彭 晴
附:本案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