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1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亨达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769877223L,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9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江苏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674886119Q,地址丰县。
法定代表人:齐波,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亨达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1民初8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江苏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 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恒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