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1执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亨达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769877223L,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9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江苏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674886119Q,地址丰县。
法定代表人:齐波,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1民初86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2022年4月1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亨达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合意,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321民初8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也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 杰
审判员 李敬超
审判员 王光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恒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