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26民初4148号之一
原告: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邹韩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167197677J。
法定代表人:李伟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琪,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东美,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5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06180314K。
法定代表人:齐延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防,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由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同业
人民陪审员 陈玉金
人民陪审员 张 卓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牛春燕
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邹平市人民法院印章启用前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暂用邹平县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