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6民初50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国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平国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平国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邹平国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祁永庆
人民陪审员 陈玉金
人民陪审员 李守鱼
书 记 员 耿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