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恒瑞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民终20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恒瑞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科嘉路以北春田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杜恒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君,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庆玲,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邹韩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刚,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恒瑞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德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21)鲁1681民初2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恒瑞德电力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起诉申请书,撤回起诉的理由为,双方当事人已另行协商处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恒瑞德电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21)鲁1681民初280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山东恒瑞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上诉人山东恒瑞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添珍
审 判 员 张发荣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顾丽君
书 记 员 田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