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华隆工贸有限公司

西藏华隆工贸有限公司与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桑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藏0523民初67-1号
原告:西藏华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桑日县工业园区华新水泥厂内。
法定代表人:张春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友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6月21日出生,陕西省华阴市人,现住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原告西藏华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且诉讼标的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曹 成 鹏
审 判 员 扎  桑
人民陪审员 米玛次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