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华隆工贸有限公司

西藏华隆工贸有限公司与华新水泥(西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藏05民初12号
原告:西藏华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桑日县工业园区华新水泥厂内。
法定代表人:张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长才,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新水泥(西藏)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
法定代表人:柯友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友义,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
原告西藏华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新水泥(西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西藏华隆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华隆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华隆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40.6元,减半收取26220.3元,由原告人西藏华隆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达瓦次仁
审判员 德吉措姆
审判员 其米拉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拉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