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藏0523执11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华隆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送达地址山南市境内。
法定代表人张春华。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本院在执行西藏华隆工贸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在桑日县人民法院(零余额账户)执行款专户中有涉及(2018)藏0523执7号案件执行款943416元的扣押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桑日县人民法院(零余额账户)执行款专户的账户×××中涉及(2018)藏0523执7号案件执行款943416元中的464311.94元到申请执行人西藏华龙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山南市分行开设的帐号×××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曹 成 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晋美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