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藏0523民初76号
原告:****,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藏族,西藏山南市乃东区人,现住西藏山南市乃东区。
委托代理人:倪立峰,山南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西藏华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桑日县工业园区华新水泥厂内。
法定代表人:张春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友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华隆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愿提出撤诉的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处分不影响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拉巴卓玛
审 判 员 曹 成 鹏
人民陪审员 洛桑崔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图杰贡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