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藏0523民初67号
申请人:西藏华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桑日县工业园区华新水泥厂内。
法定代表人:张春华,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王明利,男,汉族,1973年6月21日出生,陕西省华阴市人,现住西藏拉萨市。
西藏华隆工贸有限公司与王明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藏华隆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明利价值943416元的财产予以扣押。申请人西藏华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王明利在桑日县人民法院(2018)藏0523执7号案件执行款专户中的94341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藏华隆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成鹏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