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藏0523执7-5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被执行人西藏华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桑日县华新水泥厂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藏华隆工贸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萨迦县吉定镇。
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西藏华隆工贸有限公司、西藏华隆工贸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藏0523执7-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西藏华隆工贸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在西藏日喀则高新雪莲水泥有限公司的石灰石开采费210***55.68元,现因本案已通过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方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西藏华隆工贸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在西藏日喀则高新雪莲水泥有限公司的石灰石开采费210***55.68元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曹成鹏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晋美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