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任丘市华北石油金辉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民终3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金辉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华北石油井下公司院内。
统一信用代码:911309827468925518。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渤海中路南潜山道东交口。
统一信用代码:9113000076662827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丘市华北石油金辉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2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任丘市诚建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北石油金辉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对该建设施工合同关系相关事实的认定,涉及任丘市诚建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同时,对***与为任丘市诚建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关系的确认,也涉及任丘市诚建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因此,本案应追加任丘市诚建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另外,***在一审中起诉状中列明的被告是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但参加一审诉讼的是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审判决书中列明并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是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但向本院提起上诉的当事人是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故应查明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正确确定诉讼当事人。本案二审中,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2014-2018年任丘市华北石油金辉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的财务年报和对年报的审计报告及独立性专项的审计报告来证实任丘市华北石油金辉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和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独立,应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进行审理认定,以便查明任丘市华北石油金辉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和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是否独立。综上,原审判决存在遗漏当事人、错列当事人情形,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2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任丘市华北石油金辉石油装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40元、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4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