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北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0982民初3478号
筑公司)诉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广宇公司)、第三人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被告江苏广宇公司申请追加河北华北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被告,本院准许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碑店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翁玉光、李顺生,被告江苏广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钰、吴静波,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天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增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建筑公司(发包方甲方)与被告江苏广宇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二次结构施工承包合同》及被告江苏广宇公司向原告高碑店建筑公司出具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高碑店建筑公司向天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项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广宇公司追偿。一、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的日期,诉讼时效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算。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关于被告江苏广宇公司是否欠混凝土款项的问 -6- 题。被告主张2880690元混凝土款并非全部是广宇公司发生的混凝土款,中间应当包含了原告自行在创业家园B区所使用的混凝土,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江苏广宇公司主张混凝土款已由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扣,不拖欠任何混凝土款。结合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当庭陈述,其不认可已经代扣,且被告江苏广宇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认定。三、关于原告的诉请能否支持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江苏广宇公司偿还原告垫付的混凝土款2780690元和执行费27356元,有电子回单、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以2780690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自2017年5月23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从本院执行完毕款项之日,原告对被告江苏广宇公司的债权即告成立。从该日起,应向原告承担因占用原告资金所造成的利息损失,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原告高碑店建筑公司(发包方甲方)与被告江苏广宇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二次结构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华北油田创业家园D区3#、4#、6#楼二次结构施工承包给乙方,承包方式为单价包干,每平方米单价为485元(合同单价不因任何变化而调整),以上单项综合单价是完成施工图纸全部内容所发生的人工费、辅料费……等。2011年12月8日,被告江苏广宇公司向原告高碑店建筑公司出具承诺书:在承建华北油田创业家园D区3#、4#、6#住宅楼工程二标段工程期间,我方保证做到:6、本项目的材料费、人工费等所有费用由我公司承担并负责办理。 2015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偿还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款2880690元。判决生效后,付款方为高碑店建筑公司给付了天成公司450000元,高碑店建筑公司与被告江苏广宇 -5- 公司均认可该款项实际由被告江苏广宇公司支付的。剩余款项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5月23日执行完毕,执行高碑店建筑公司款项2780690元。高碑店建筑公司产生执行费27356元。 以上事实有(2015)任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二次结构施工承包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垫付的混凝土款2780690元和执行费27356元及利息(以278069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 -7-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3元,由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立平
书记员  高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