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任丘市京海商贸有限公司与任丘市华北石油金辉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82民初1546号
原告任丘市京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金辉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京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金辉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丘市京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金辉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9元,由原告任丘市京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思 人民陪审员  陈天丛 人民陪审员  康艳平
书 记 员  刘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