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科技大学科技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2民初3056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科技大学科技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相统钧,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科技大学科技开发公司、第三人青岛科大盛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科技大学科技开发公司的账户存款29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科技大学科技开发公司的账户存款29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