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2民初22号
原告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任丘市渤海中路南燕山道东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6662827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告***,女,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告**,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6元,减半收取计1693元,由原告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袁伟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