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21民初1685号
原告:安徽启瑞电梯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太湖东路万振逍遥苑4期19幢3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032411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新,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昊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怀远县榴城镇中房颐景小区A5#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5971581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启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昊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启瑞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启瑞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施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