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盛达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合盛达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3民终27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合盛达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尖垡村村委会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北京合盛达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达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15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被上诉人***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合盛达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村委会、合盛达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村委会、合盛达源公司在修理的道路时未放置警示标志,导致***摔倒致使右侧踝骨骨折,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对***显失公平。 ***村委会同意一审判决,针对***的上诉,答辩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 合盛达源公司同意一审判决,针对***的上诉,答辩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事故与合盛达源公司有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村委会、合盛达源公司支付***医药费1767.26元、医疗辅助器具费223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8386.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共计18876.91元;2.本案诉讼费由***村委会、合盛达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8日,***因右踝肿痛前往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外踝骨折、损伤疼痛:血瘀气滞症。 关于事发经过。庭审中,***主张2022年1月18日晚20时,因***村的主干道正在修路,且没有放置警示标志,***在该道路上摔倒受伤。***称当时路上有个坑,踩在坑里面,摔倒了,当时也没有路灯。关于受伤经过和地点,***提交照片打印件用以证明事故现场第二天的情况,路面不平且没有警示标志,并申请证人康子娟出庭以证明2022年1月18日在涉案道路上摔倒的事实。证人康子娟称:“2022年1月18日晚8时,我与***一起下班,***在***村路上摔倒,我们不是一起下班的,我们是晚上一起和别人吃饭,朋友和***住在这个村,***下车送那个朋友,聊了几句后转身,摔倒在马路牙子上了,***当时没有喝酒”。证人康子娟还称:“我认为***摔伤的原因是马路牙子比较高,当时的路灯也比较暗”。***村委会和合盛达源公司对证人证言表示不认可,证人证言与***关于受伤过程和如何就医情况存在相互矛盾之处,而且证人与***不是普通朋友关系;对于照片亦不认可,无法显示相关地点和时间,无法证明***的证明目的。 关于涉案道路的管理及施工情况。***村委会称涉案道路路是村里的主干道,修路项目是由台湖镇政府主导的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道路改造的发包方不是***村委会,***村委会不是适格主体,不认可***的受伤与***村委会存在关联性。合盛达源公司称2020年12月14日,合盛达源公司通过招投标形式与台湖镇政府建立施工合同关系,承包了台湖镇十个村的美丽乡村工程,包含***村道路的铺装建设,涉案道路施工期间从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受伤的地点,与合盛达源公司没有关联性。 庭审中,***主张***村委会对道路安全负有管理义务,合盛达源公司是当时道路修路的建设方,修路过程中没有放置警示牌,存在过错,与其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村委会与合盛达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询问,***称事发时没有报警,向***村委会主张过权利,没有保留证据,***村委会和合盛达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另,庭审过程中,***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营养期和误工期进行鉴定,后于2022年10月12日撤回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以***村委会作为村里道路的管理者、合盛达源公司作为道路的施工方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要求***村委会、合盛达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其应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等承担举证责任,现***未就其在涉案道路受伤、受伤与修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村委会、合盛达源公司存在过错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关于***要求***村委会、合盛达源公司赔偿医药费、医疗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均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村委会向本院提交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对视频真实性认可,主张在视频五六秒钟能够看到有人摔倒了,从视频可以看出道路存在作业施工。***村委会对视频真实性认可,主张在视频中看不清楚里面的人,也看不清楚具体状况,该视频没有任何意义。合盛达源公司对视频真实性认可,主张该视频不能显示时间、地点、人员身份等,故对关联性不认可,从视频中可以看出没有施工环境,即便有人摔伤也与合盛达源公司无关,一审中***与其证人对于摔伤过程等**完全不一致,视频内容不能证明涉案事故与合盛达源公司有关。对于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将综合评断。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的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还有各方当事人的**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主张其在2022年1月18日晚在***村摔倒受伤,并称当时正在修路,道路上没有放置警示标志,路上有坑,也没有路灯。对于其受伤的事实***提交了一起吃饭的朋友的证言予以证实,但该证人只**当时路灯比较暗,***摔伤的原因是马路牙子比较高。***村委会和合盛达源公司对该证言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在***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述摔伤事实的情况下,二审中法院又要求***村委会提供监控录像。但***村委会提供的监控录像模糊不清,法院不能据此认定***所述摔倒的事实存在及摔倒的具体原因,在此情况下,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未就其在涉案道路受伤、受伤与修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村委会和合盛达源公司存在过错等提供证据证明,遂驳回了***的全部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亦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因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1.92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屈露露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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