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4执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英山县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莲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06069915A。
法定代表人:方红先,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英山篓子石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雷家店镇上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5769851564。
法定代表人:喻德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英山县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英山篓子石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因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英山县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1124执3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甲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雅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