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微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嘉寓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26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微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夏镇南外环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16616761X1。
法定代表人:马守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嘉寓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润峰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66781120348P。
法定代表人:户长全,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微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嘉寓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1月2日、2019年4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嘉寓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信息,仅有零星存款。
本院于2019年1月2日、2019年4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嘉寓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嘉寓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查找不到车辆下落。
在执行过程中,另案申请执行人重庆永通信息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鲁08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永通信息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润峰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目前,破产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将前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没有其他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山东嘉寓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通过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微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债权2,3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均未受偿。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山东嘉寓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