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农工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会与阳新农工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正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22民初3995号
原告:**会,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阳新农工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红军路**。
法定代表人:袁新,总经理。
被告:湖北正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上段(新华书店旁)兴杨开发楼第**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总经理。
原告**会与被告阳新农工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正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鄂0222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上诉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8日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按照原告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无法向所追加被告刘勇、董云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地址及联系电话,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后经本院释明,原告书面表示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亦不同意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又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且拒绝交纳公告费,视为起诉时被告不明确,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94元,减半收取4847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召满
人民陪审员  秦传正
人民陪审员  董文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