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农工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阳新农工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民初6227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湖北阳新农工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红军路**。
法定代表人:袁新。
被告:***,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阳新农工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德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谢春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