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6民初6332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湖北阳新农工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阳新县兴国镇红军路**号。
法定代表人:袁新,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黄陂区。
被告:陈德毅,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中。
被告:***,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阳新农工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陈德毅、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