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农工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阳新农工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海斯伊通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6民初4379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湖北阳新农工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红军路30号。(?)
被告武汉海斯伊通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兴隆街1819号。
法定代表人杨福久。
原告***与被告湖北阳新农工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海斯伊通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国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璧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