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与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03财保97号
申请人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由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以本公司证号为湘(2018)鼎城区不动产权第0005320号的不动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对被申请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二、对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湘(2018)鼎城区不动产权第0005320号的不动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 晖
法官助理  徐巧倩 书 记 员  黄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