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6民终3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3763N。
法定代表人:王术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平,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乐,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成林,系***之子。
上诉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6民初5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路桥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错误。根据一审法院委托由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做出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损坏现象的分布位置、走向及形态不符合震损导致的典型特征,且***房屋至爆破点的距离大于按最不利原则计算的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故该房屋现有损坏现象主要是房屋自身因素造成(包括房屋原始质量、自然损耗、环境温度影响等),由于缺少爆破施工前的证据保全资料,无法对比爆破前后损坏变化的具体情况,故不排除上诉人爆破施工对***房屋损害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该鉴定结论明确指出房屋损坏是房屋自身因素所致,因此房屋损坏的主要责任应由***承担。一审法院在判决书引用该鉴定结论,又认定上诉人的爆破施工行为与***房屋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高度盖然性,以主观认定否定客观鉴定结论,继而判决上诉人承担房屋损坏的主要责任,存在严重的事实错误。2.一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对上诉人严重不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向上诉人主张权利,就应承担证明其房屋在爆破前没有损坏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否则其就失去权利主张的基础。一审法院基于房屋已经存在开裂现象这一客观事实,主观推定***房屋受损是因上诉人爆破所致,直接排除房屋在上诉人爆破之前已经开裂这一可能性,将***房屋在爆破前是否有损坏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严重违反证据规则,对上诉人不公。
***辩称,湖南路桥公司的爆破行为导致答辩人的房屋受损严重,同时受损的还有20余户,但只有答辩人的房屋受损最重。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湖南路桥公司赔偿其损失3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在平江县××乡××村××栋××层楼房,基础为条形基础,结构形式为砖混结构,由砖墙、砼梁、砼板等构件共同承重,面积约为325.08m。房屋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此后***及家人一直居住至今。湖南路桥公司承建了湖南省平益高速公路第六标段土建工程的施工,该标段部分路段位于三阳乡境内,因施工过程中需进行爆破作业,分别于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5日在平益六标土方二队进行爆破,爆破点距离***住宅约为200-300米。2020年11月19日6时许,第一次爆破发生后,***及家人感受到房子震动,并第一时间查看房屋情况,给村干部打电话要求上门查看,同日21时左右,***之子洪成林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表两条视频,其中一条视频显示多人在观看墙壁裂缝的情形,视频附言“平益高速六标段修路炸山,把我家二楼三楼多间房子不同程度震裂,我家最惨,多个电话要领导来看看...”“我家三楼从没有来过这么多人,今晚求收留了,没地方住了,成危房了”。一至两日后,三阳乡政府也派人前去查看。2020年11月25日,平益高速平江段项目协调指挥部委托湖南元天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的房屋进行检测。2020年12月,湖南元天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元天鉴字[2020]11017-03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认为该房屋危险性等级为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后***与湖南路桥公司多次就赔偿问题协商均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诉讼中,***申请对该房屋的安全等级进行评定、对该房屋开裂与湖南路桥公司的施工爆破行为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评定、对该房屋的损失进行评定。经双方确认,由一审法院委托,2022年4月29日,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房屋的安全等级及房屋开裂与被告施工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作出报告编号为2203-0640-湘-A**的《房屋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为该房屋的危险性等级为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该房屋部分墙体存在开裂现象;个别混凝土构件与砌体构件交接处存在开裂现象;部分混凝土板存在开裂现象。损坏现象的分布位置、走向及形态不符合震损导致的典型特征,且***房屋至爆破点的距离大于按最不利原则计算的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故该房屋现有损坏现象主要是房屋自身因素(包括房屋原始质量、自然损耗、环境温度影响等)造成,由于缺少爆破施工前的证据保全资料,无法对比爆破前后损坏变化的具体情况,故不排除湖南路桥公司爆破施工对***房屋损坏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2022年月22日,湖南恒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湘恒立价鉴[2022]769N036025号关于***房屋修复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该房屋修复加固工程造价为100287.56元。为此,***向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房屋检测鉴定费15000元,向广东保顺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5000元,向湖南恒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5000元,共计支付鉴定费2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湖南路桥公司在修建涉案平益高速公路第六标段过程中,因爆破施工造成***房屋受损的事实客观存在。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在2020年11月19日第一次爆破之后,***随即向村委会报告要求派人查看,当地群众多人到现场查看,***家人拍摄视频保留现场情况。之后,三阳乡政府派人前去查看了***房屋,同年11月25日由平益高速平江段项目协调指挥部委托湖南元天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房屋进行了检测,认为该房屋危险性等级为B级。进入诉讼后对***房屋进行了司法鉴定,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该房屋部分墙体存在开裂现象。以上事实,可以证明***的房屋在湖南路桥公司修建高速公路过程中因爆破施工受损。湖南路桥公司在实施爆破前未对***房屋进行检查,未确认***房屋在爆破前是否有损坏,导致无法确认房屋在爆破前后的具体扩展变化情况,应由湖南路桥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房屋受损与湖南路桥公司爆破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房屋的损害与湖南路桥公司施工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损坏现象的分布位置、走向及形态不符合震损导致的典型特征,故该房屋现有损坏现象主要是房屋自身因素(包括房屋原始质量、自然损耗、环境温度影响等)造成,由于缺少爆破施工前的证据保全资料,无法对比爆破前后损坏变化的具体情况,故不排除湖南路桥公司爆破施工对***房屋损坏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因此,根据鉴定意见,如果无湖南路桥公司爆破施工作业引起的土体扰动和振动,***房屋损害程度不会如此严重,据此,可认定湖南路桥公司爆破施工行为与***房屋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高度盖然性。再次,湖南路桥公司承建了涉案平益高速公路工程,在修建高速公路的过程中因爆破施工,对***房屋造成了损害。湖南路桥公司作为工程的施工方,理应对***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房屋的建造时间以及自身老化等因素,酌情认定湖南路桥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房屋受损,对房屋进行检测鉴定是必须的,因此支付鉴定费25000元,应当认定为直接损失。故***因房屋受损造成损失共计125287.56元(修复加固费用100287.56元+鉴定费25000元),由湖南路桥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87701.3元(125287.56元×70%)。判决:一、湖南路桥公司赔偿***的房屋损失87701.3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限赔偿义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收款人: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02,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行号:320557500016)。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负担870元,湖南路桥公司负担203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本案中,湖南路桥公司爆破作业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其作业行为已造成***的财产损害,湖南路桥公司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赔偿责任,仅在受害人***对自身财产损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湖南路桥公司的赔偿责任,但湖南路桥公司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虽然根据鉴定结论,***的房屋现有损坏现象主要系房屋自身因素影响,但房屋自身的瑕疵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过错,如无爆破冲击力的影响,***的房屋仍可正常居住,现因湖南路桥公司的爆破行为加剧了房屋的损害后果,故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湖南路桥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湖南路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吴圣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昭
书 记 员 黎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