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8601民初115号
原告:**市景远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石门桥镇军营村。
法定代表人:冯海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兵,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王术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市景远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市景远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景远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景远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78.96元,由原告**市景远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才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郝亚琴
书 记 员 廖超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