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康乐县流川乡苏家村福利建材厂、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2922民初2055号 原告:康乐县流川乡苏家村福利建材厂。 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甘肃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乐县流川乡苏家村福利建材厂诉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康乐县流川乡苏家村福利建材厂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乐县流川乡苏家村福利建材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乐县流川乡苏家村福利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康乐县流川乡苏家村福利建材厂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